2.
本件拍賣標的目視為石磚造,據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嬸嬸稱平時無人使用,標的屋頂已坍塌;依鑑價報告所載,部分牆壁傾頹且屋內地面長有雜草,已相當時間未維護。
3.
基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之1條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僅拍賣建物應有部分,不及於基地,基地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