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4年8月25日執行筆錄記載,928地號位於新北市萬里區中福132號(自 來水中福淨水場)東北方約155公尺處;1037地號位於上開淨水場南方約214公 尺處;1040地號位於上開淨水場東南方約176公尺處;1050地號位於上開淨水場 西南方約189公尺處;1504地號位於編號「508003」路燈電線桿東北方約16公尺 處,土地上均為雜木林,皆無路可達。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 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 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 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 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3.
1050地號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 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狀點交。另共有人間 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 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 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 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 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 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4.
又共有人雖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 承受)人就該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6.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本件
7.
104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9.
1040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 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10.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 割為單獨所有。
11.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 割為單獨所有。
12.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 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14.
104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15.
150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惟實際 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 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 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 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6.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 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 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 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 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7.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