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12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執 行標的新北市萬里區瑪鋉段(下同)1547地號土地位於編號508257電線桿南方約1 328公尺,1548地號土地位於上開電線桿西南方約1314公尺處,2筆土地現況均 為雜木林,無建物,無路可達。」,2筆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 區,使用地類別為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拍定人不得為外國人。現 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 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114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非都市土地山坡地 保育區林業用地;建物:無;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現為雜木林地,學校及市場 之接近性差,無大眾運輸工具,大眾運輸條件差」等語。
3.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即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係發函予拍定人告 知逕予點交之旨)。
7.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2筆,系封土地上倘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 賣標的,請由拍定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公告所載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請見不動產附表使用情形 欄),係依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時之敘述。惟標的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 否確如地政人員所述?有無錯誤?有無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應買人於 投標前應自行查明。
9.
本件僅拍賣土地2筆,系封土地上倘有建築物,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或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 項規定(即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 地承租人)之情形,建物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院於拍定(應買、承受) 後,依法始得通知建物所有人是否主張優先承買,倘經建物所有人主張以同一 條件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雖有爭執然建物所有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 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 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不得異議。
10.
本件拍賣土地2筆。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 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雖有爭執然第三人已 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 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 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 人,不得異議。
11.
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 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如:新北市政 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