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臺幣840萬元。
3.
民國115年1月15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執行 標的位於門牌萬里區內中福84號建物西北方偏北約60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 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 果為準。本件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其 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 地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 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 定後按現況點交(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