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於本院115年1月26日現場履勘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開鎖進入。屋內有 電,有家具擺設,車庫改為備品室,履勘時無人居住,屋況良好。拍賣土地上另有一未辦保存 登記建物坐落(不在查封、拍賣範圍)。
7.
拍賣之建物為農舍,應買人資格限於無自用農舍者。應買人投標時須檢具最近1個月內之:
8.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
10.
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 標無效。另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拍賣土地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96年8月31 日。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以標的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 拍賣,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