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件現場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 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3.
1044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其上有水塔座落。債權人陳報水塔所在之建 物無人在家,恐無人居住,且水塔之管線已斷裂,應無法使用,無從查知水塔 占用土地權源為何。
4.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 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 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5.
上開水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坐落土地權源不明,由拍定人自行協商 解決。
12.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 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4.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5.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