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1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 碼裕民街103巷22號屋側至裕民街103巷19號屋側與福營路之間之柏油道路,現 部分作為機車停車格使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 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 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 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 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111-1地號土地為新莊都市計畫案編定為農業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 購、徵收在案。
6.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 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