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應門,經鄰居稱本件標的現住年長男子,應為租客。另經員警查訪 本件標的,為租客占有使用中,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可考。惟實 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 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以外觀勘察尚無發現嚴重漏水之情 事、未發現有凶宅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 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 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 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5.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