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8月27日現場執行時,相對人不在場,聲請人稱現由柏君人力公司基於租賃關係 占有,依其所提租賃契約,租賃期間業於114年10月31日屆滿,承租人已搬遷騰空。969地號使 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 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101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是否為 違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 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另無權占用非屬兩造所有之
4.
415地號公有地(占用面積:7.41 平方公尺),前開土地非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 意!
5.
兩造、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 死亡之情事(註:屋齡老舊,四周牆壁有潮濕發黴及油漆剝落)。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6.
714建號拍定後點交;1018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11.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