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法院於114年11月18日到場執行,842建號及4607建號有內梯相通,屋內有人居住使用,現場有共有人之信件,4607建號部分有神明桌。
3.
4607建號因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3月12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33198906函所示,本件屬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管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經主管機關依建管法令辦理拆除之風險。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