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其向共有人之一承租該屋,已承租10年,租期至117年,每月租金1 萬5千元,並稱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