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現場查封時,標的建物為「春田」髮型設計之店面,債務人稱租期自111年至121年,租 金每月新臺幣25,000元。依債務人陳報之書面租約,租期自109年3月1日至119年2月28 日止,租金每月2萬元,水、電、瓦斯、電話費及大樓管理費等由承租人支付。拍賣標的於法 院查封時已出租,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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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現場查封時,標的建物為「千億專業快剪」之店面,債務人稱租期自113年至118年,租 金每月新臺幣15,000元。依債務人陳報之書面租約,租期自112年1月1日至119年12月 31日止,租金每月1萬元,水、電、瓦斯、電話費及大樓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拍賣標的於 法院查封時已出租,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