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7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16之42號 建物之建築基地,188地號土地則有建物之鐵皮占用。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不明(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 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 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 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 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依75使字第802號使用執 照(74建706號建造執照)、75使字第728號使用執照(74建634號建造執照)、 76 使字第1819號使用執照(76建033號建造執照)、76使字第1818號使用執照(76建0 36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為被占用地。應買人就上述情形仍自行查明始斟酌 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清登 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 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 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2.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3.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 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 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 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