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本院115年9月3日會同債權人、警員及地政人員現場勘查時,債務人在場,並表 示標的建物現由其與其配偶自住,拍定後點交。
3.
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據債務人表 示,於標的建物內廁所上方之樓上有漏水情形;另據標的之管委會及債務人表示,債務人於社 區無車位之所有權,現使用之車位係為租賃,惟租賃相對人及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及拍定 人自行查明。
7.
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 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惟上開調查 因難以查明,且標的是否有漏水、損壞等情事及嚴重程度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 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及現地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 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 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 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 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1.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 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 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 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2.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 產。
13.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 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 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