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稱688 地號土地為裕民街72巷1弄道路轉角之空地:698地號土地位於編號262422路燈 旁,其上搭建無門牌鐵皮屋;711地號土地位於裕民街72巷1弄20號建物左方之 空地,現堆放雜物。前揭地上物占有此地號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係 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回函:
4.
711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非屬公共設施用地;688地號土地為「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前開資訊揭 露給應買人參考。
7.
711地號土地為66使字第2162號 使用執照(63建字第45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亦即法定空地,請買受人注意 其使用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 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 先購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 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 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8.
本件土地目前部分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 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 定。 六、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 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 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