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抵 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
據新北市政府表示,拍賣標的217地號土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公墓用 地,現為墓地使用,未直接臨路;另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標的104地號土 地係屬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 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投標人投標前應注意前開說明,該資 料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 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據地政人員指界,標的217地號土地位於編號:孝義幹31-5 B5658AA42號電 線桿(電燈定位編號
5.
約西北方70公尺處。標的10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 新北市樹林區田尾街226號建物約東方60公尺處,為雜林地,上有鐵皮屋占用, 占用權源不明,應買人及拍定人應自行查明,倘有租地建物之法律關係,本院 將另查詢優先承買權人是承買。另上開標的土地實際坐落位置應由應買人自行 確認,拍定後不得以坐落位置有差異而主張撤銷拍定。
10.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 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 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 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3.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 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 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 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4.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 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 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5.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業經地政人員指界,惟仍請應買人 應自行查明;又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 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實際坐落地點、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 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