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稱257 地號土地位於中正路新雅巷11號建物後方之土地;697地號土地位於裕民街72巷1弄20號建物前方之土地至24號建物旁鐵皮屋前方之空地。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 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回函:
3.
697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非 屬公共設施用地,前開資訊揭露給應買人參考。
4.
本件土地目前部分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 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 定。
5.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 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 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 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