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稱694 地號土地為編號262423路燈前方之空地,部分為道路,部分劃設停車格供停車 使用。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回函:694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非屬公 共設施用地,前開資訊揭露給應買人參考。
4.
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本件土地為66使字第2162號使用執照(63店 建字第45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亦即法定空地,請買受人注意其使用上之 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 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之 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 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 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 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土地目前部分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 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 定。 六、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 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 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 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 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 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