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目前由其予弟弟居住使用,並稱客廳、浴室及廚房有嚴重漏水。經地政人員測量四樓屋後有增建,現作為廚房與主建物相通。債務人稱第四樓頂增建目前由其弟媳居住使用,有一客廳、三間房間及一間衛浴,無設內梯,出入均由公共樓梯進出。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建物共有人應買拍得,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建物共有人之證明。
4.
196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