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5月28日至現場查封時,經按門鈴無人回應,本件建物5樓頂有增建(即本件24 23建號),債務人弟弟吳○列表示目前頂樓增建部分僅供伊居住,5樓部分現無人居住,並表示 5樓與5樓頂增建間內部無內梯,由外梯出入,增建部分係由父母興建,父母均已離世。債務人 弟弟吳○列表示不清楚債務人的狀況。另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員警會同債權人 調查房屋現況,據114年6月10日房屋現況調查表顯示,經按門鈴呼叫無人應答,訪問同地址14 號4樓住戶稱該址目前無人居住,頂樓係5樓住戶增建,但未見有人出入。
3.
本件2423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 該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 14年10月7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77334號函示,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 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拍定後不得異議,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 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4.
據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決無上 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 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占用,拍定 後均不點交。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 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 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