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 點交。
3.
本件於115年2月12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地 號土地係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後菜園街4號建物之坐落基地,惟土地上之 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人須自行解決 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投標人注意。倘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 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 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 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 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及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移轉 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 地20條第1項,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 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