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新北市 板橋區(下同)新都段63地號土地,位於溪頭街編號010620電線桿旁之空地, 現為板橋長江停車場之部分用地,其上無建物占用等語。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 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 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2.
本件拍賣之新都段63地號土地,現有部分供停車場使用,故拍定後不點 交。
3.
據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示,依 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三階 段)(市地重劃c單元)案(100年2月18日),新都段6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 第二種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4.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所示,新都段63地號土地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 稽。另依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函所示,新都段63地號土地查無依建築法授權公所 核發之建築執照(自用農舍、雜照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等執照)資料可稽。
5.
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於拍定後均塗銷。
6.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 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六、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 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 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 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 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