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定後點交。 一本件係調假扣押卷執行。假扣押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管理員稱:空屋、無人居住。 二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會同員警至現場履勘,經開鎖入內,屋內有簡易家具、家電,已遭斷水斷電,無人居住。
3.
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trial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 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 人注意。
4.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 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 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