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4樓無人在場,分隔為套房格局,頂樓增建部分有移工在場,經電聯債務人 姊姊,其稱頂樓增建部分由其父親居住,4樓有部分套房出租給他人。經本院履勘,4樓 隔成6間套房分租,內側第3間套房有第三人在場稱租期自113年迄今,現轉為不定期租 約,租金每月6500元,4樓與頂樓增建無內梯相通,係由公共樓梯進出。另927-5地號土 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位於建物後方。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建物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建 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建物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共有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建物共有 人之證明。
4.
1196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 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 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5.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 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 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 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 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