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本院人員於113年12月16日查封時,房子目前有人在居住使用,使用人陳稱現借用 暫住使用;第五樓層頂有增建(945建號),使用人另陳稱增建與五樓共用水電,無內梯連接,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
3.
94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 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六、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 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 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 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 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 容為準。
11.
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 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