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執行人員檢視屋內為一 廳三房兩衛之格局,天花板及牆壁有壁癌,天花板鋼筋外露;而現場鄰居稱建物應有人 居住。本件僅應買建物,不含坐落之土地,該土地非債務人所有,建物坐落土地使用權 源不明,前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本件係應買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 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1,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3.
本件應買標的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佔用 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人主張權 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4.
本件應買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 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 應買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應買公告未記載而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 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