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所指507─29地號土地為建物前巷道,據債務人陳家萱稱,建物為母親及姪子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件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7.
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債務人陳家萱稱查封之建物無上列情事,惟究竟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債務人未實際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房屋共有人如與土地共有人不同,依臺灣高等法院66年座談會民執21號見解,房屋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1.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拍賣之編號2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又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分管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之繳清事宜、分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