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土地現況略為:244-1地號為柚子園、部分雜草 空地;321地號有本件拍賣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另有鐵皮棚架及鴿舍占用、部分種植柚 子樹、部分為雜草空地。另據債權人在場稱本件拍賣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 人居住使用。土地上果樹、鐵皮棚架、鴿舍等由何人耕作、占有使用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 法律關係。
3.
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 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 之危險。上開使用情形,應買人請再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均不點 交。
7.
地政事務所函稱:244-1及321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 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8.
32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土地共有人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321地號土地及123建號建物一併承買。 六、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 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 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9.
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10.
本件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 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 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