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拍賣建物所坐落;據債務人之母在場陳稱:系爭建物 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4樓有神桌,內有祖先牌位,多處屋頂天花板剝落,多處牆壁均有壁癌情 形。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建物已增建為四層透天厝,目前由債務人母親居住使用,建物一 樓後方增建廚房、三樓增建房間及陽台、四樓整層增建,增建部分裝潢天花板已破損未修復, 現況須經重新裝修才適合居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佔有現況點交。 (現場門牌為麻佳路三段283號,依臺南市佳里戶政事務所函所載,為整編前門牌,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
7.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位於佳里農地重劃區內,無欠繳土地重劃工程費及 差額地價。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9.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