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指界稱第945地號現為雜林地,無路可達,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 利用及通行等法律關係,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
3.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 條規定,拍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 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 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 銷其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