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326地號土地為私設巷道,327地號土地上坐落23建號建物,23建號建物經檢視內部三樓前方為神明廳,一樓廚房及二樓往三樓樓梯間有小部分壁癌,為透天厝二樓;頂樓有增建(後編定為23─1建號),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債權人代理人稱無分管、出租及出借,326地號土地供大眾通行使用;327地號土地及23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占有使用。本件係拍賣326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巷道供大眾通行使用不點交;327地號及2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一般農業區農業用地。
4.
本件326地號土地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326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拍定後有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聲明優先承買時,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6.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7.
拍賣之23─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9.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23建號為農舍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
10.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
12.
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