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弟弟居住使用,其陳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建物實際使用情況請應 買人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 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 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 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 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 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建物全部係坐落第三人所有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如 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本院權責無涉。
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