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編號1至3號土地均係巷道,部分有鐵皮屋佔用。又編號4土地及本件建物 僅得由編號1至3土地出入,無其他聯外道路。又據債務人在場稱,本件編號
3.
2建物相鄰內部 相通使用,為其自住及其開設工廠使用,其並於頂樓亦搭建鴿舍使用,屋前鐵皮屋與編號
4.
2 建物相連通,為債務人搭建作為CNC工廠使用。債權人代理人就上開鐵皮屋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 封(即編號3建物)。本件建物屋內所有動產均非拍賣範圍,建物是否得供住家使用及是否可另 外隔間等均由拍定人自理,上開之情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定後僅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 點交。
8.
本件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9.
編號3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此由拍定人自理),拍定人無法 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編號3 建物部分佔用鄰地(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人應自行負擔鄰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 險,以上之請均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編號1至3土地因供編號4土地及本件建物出入使用,為上開土地及建物唯一聯外道路, 本件不予通知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買,惟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 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 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