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債務人在場稱該建物左側房屋非其建蓋,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另據債權人代理 人查報稱該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
2.
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 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3.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三合段287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 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