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債務人在場稱該建物左側房屋非其建蓋,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另據債權人代理 人查報稱該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
2.
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 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3.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三合段287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 拆除之危險。
5.
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 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 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