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標的現況為兩筆土地相連,1140地號土地種植短期作物、1141地 號土地為雜木林。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土地部分坐落鐵皮建物、小廟、另有部分 為墳墓。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之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
9.
1140地號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 權。
10.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對毗連之耕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 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 人、土地共有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 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11.
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 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12.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