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位於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4段
3.
490號房屋間,房屋有部分占用,惟因未經測量無法確定實際占用位置及 面積。房屋未占用土地部分作私設道路使用,其餘為雜樹林地。經函詢債務 人,公司現任代表人稱其係經收購股權取得公司經營權,現經營團隊無法聯繫 公司前代表人,亦不知悉之前是否有將土地出租或出借,公司現亦無收取租金 或其他收益。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 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9.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