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783地號土地上部分種植短期作物,土地有產業道路貫穿。依債權人代理人提供之租約所載,783地號土地由第三人魏○水承租中,租期十年,五年租金為新臺幣七萬元(已支付七萬元)。土地現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拍賣之783地號土地為森林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4.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6.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應具原住民身分始得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