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土地未臨路,無路可達, 其上為雜木林,有溪床貫穿,地勢高低不平,地形不規則。另據債權人表示: 拍賣之土地現為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本件拍定後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 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 效。 (六)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類別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 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7.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