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望龍埤段78地號土地人車無法到達,依航照圖判斷應為雜樹林。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 拍定,亦得撤銷。六、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8.
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1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 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 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