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時,則後順序標別(標別
9.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1-2種住宅區。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居住使用,建物1122有占用鄰地情 事,其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
10.
本件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所共有之 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本件拍賣條件 以就該標別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 權。
11.
建號112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 險。
12.
增建部分,與主建物併同查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