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他項權利: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拍定後點交、不點交1.建物點交114年5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稱:建物債務人自住,另據警察局第五分局 查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親屬使用。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 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2.停車位不點交   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1191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162,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六、權利限制、負擔情形  1.本標別地號26土地,屬第二之一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 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2.本件建物謄本記載附有停車位162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3.本件不動產屬集合式住宅,基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之停車位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 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5.本件拍賣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6.拍賣之建物未據債權人陳報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汙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 火災受損等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 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