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00建號建物部分: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養菁棧健康志業股份 有限公司。本院於114年5月16日再至現場履勘及委請員警會同債權人至現場查訪,養菁棧 健康志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先生在場稱房屋由其承租使用,1000建號建物共用部 分有1個停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為18號上層,亦由承租人使用。依第三人提供之書面 租約記載,租賃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租賃範圍:主臥室範圍,每月 租金新臺幣2,000元,每年1月10日以前繳納整年租金。第三人陳報113年起一次性給付完剩 餘租期之全部租金。拍賣不動產關於車位之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 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1000建號建物及車位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3.
1017建號建物部分: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自住。另經委請員警會同債權人 至現場查訪,1017建號建物共用部分有1個停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為16號上層,現由 債務人使用。拍賣不動產關於車位之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 應買人請自行查明。101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6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