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17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部分為雜林,
3.
173地號土地均為雜林。第三人建物及地上物非在拍賣之列,第三人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是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173地號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6.
173地號土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7.
土地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8.
本件分2標分別拍賣,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