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使用範圍無確定界線,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0地號土地為25建號建物之基地,一樓為客廳,後面有廚房,二樓、三樓各有三間房間,二樓、三樓梯間有壁癌,頂樓鐵皮加蓋為倉庫用堆置雜物,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720建號),增建與原建物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據在場承租人稱,其係向另一位共有人承租,租期自民國114年至117年,另三樓馬桶已經壞掉不能使用,客廳地板有裂痕。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建物一樓客廳處地板有龜裂,樓梯間有壁癌四樓頂樓堆放雜物。拍賣土地及建物均係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占有使用詳細情形請應買人應至現場自行查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7.
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720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建物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10.
其他事項:依雲林縣政府函覆,大同段100地號土地,經查已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