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應買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均未臨道路,鄰近光明公園,僅得經 河堤步行前往。第221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林地及菜園,並有部分為放置農用物 品之鐵皮建物所占用;第221-1地號土地則為雜草地及河川水利用地。上開土地 上之建物所有人及其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均不明,且非屬本件應買範圍,請應 買人注意,應買後自行解決。本件係應買不動產應有部分,應買後不點交。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44,0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 定之。
4.
本件2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1月22日)農業 區,221-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4年10月3日)河川區, 僅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5.
應買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 規定限制開發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 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應買 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應買。
6.
應買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應買後債權人、債務人、應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