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詢問債務人之女,標的房屋無地震、火災、颱風受損;無漏水、凶宅、輻射、海砂屋情 形;有部分壁癌(已塗過),無附車位,債務人之女表示車位係另外購買。
7.
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8.
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2 年11月21日)之商業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 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
10.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1.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