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法院114年1月21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566地號土地為南竹路14巷28號住戶大門前空地(外有圍牆,可供進出),外接南華市場(南竹路14巷巷口);582地號土地為南竹路14巷28號之1前長型走道,相鄰之建物門牌號碼為南崁路231號之1(瑜珈教室)有占用到此地號,呈現L型,另據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有建物占用,惟該建物使用基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本件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2月10日桃都開字第1140004267號函,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2年11月21日)之商業區,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1.
582地號土地均為法定空地,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32號裁定,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並非不可分割或移轉,無與建築基地其他部分合一為同一人所有之必要,是如無區分建物所有權之土地所有權人,尚非不得單獨將土地讓與而為移轉,僅於出賣或拍賣時,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調查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使用上及處分上之限制,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12.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