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115年1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經查管理室稱債務人偶爾回來自住,建物不含停 車位。
3.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 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
本件550地號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2年11月21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