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本件按現狀拍賣,拍定後依現狀點交。
2.
依115年6月29日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稱由本人居住使用,無漏水情形,惟目前 已斷水斷電。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乙種工業區,登記主要用途為自由 職業事務所,無增建或拆除情事。
3.
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 欄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