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14年9月16日現場執行時,承租人李o洋在場並表示與債務人間有債務關 係,係以租金抵債使用該建物,拍定後不點交。第1805-1地號及1806地號土地為社區內騎樓、 水溝。
7.
第196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 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上開事由,請求增減價金、撤銷拍定或其他爭執。 六、本件土地
8.
1806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劃(民國112年11月21日)乙種工業區;第18 05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劃(民國108年2月25日)捷運系統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屬 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公地撥用、徵收。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又都市 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9.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附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